国务院对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请示的批复
国务院对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请示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国务院 | 【发布文号】 |
|---|---|
|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86-09-29 | 【实施日期】 1986-10-01 |
|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务院对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请示的批复
(1986年9月29日)
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中“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修改为“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由你部对外公布,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